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聲援芒果日報遭藍
營裸妹控告~脫光
光自拍po上網的行
為會讓父母蒙羞~
為社會立下不良示
範~年輕人不要學
喔!
這樣脫光光文化讓
我們要如何教育自
己的下一代........我
想問yahoo網管人
員~你們會鼓勵自
己小孩長大也學這
些人脫光自拍再po
上網嗎?如果你們覺
得這是該鼓勵的價
值觀..........我尊重
你們教育下一代的
方式~無言........
再請問yahoo網管
脫褲爛是台語:脫褲
子沒穿之意~難道
這些裸體自拍的女
生有穿褲子嗎?台灣
人用台灣話"脫褲
爛"來形容"脫光
光"有錯嗎?哪裡造
成侵犯隱私權及人
身攻擊?如果有確實
違反了Yahoo!奇摩
部落格的使用規範
之文字段落,請詳
細告知,本人絕對
尊重yahoo規範,
請勿模糊含混為本
文章扣罪,內容哪
裡違反了Yahoo!奇
摩部落格的使用規
範 (侵犯隱私權及
人身攻擊),請解釋
清楚好嗎?本人虛心
受教。謝謝!
照片翻拍自今天自己花15元買的蘋果日報
以下原來為轉載年
糕料理館之文章因
yahoo來信告知內
容違反了Yahoo!奇
摩部落格的使用規
範 (侵犯隱私權及
人身攻擊),系統已
強制刪除此篇文
章。
[本篇引用]
1.[080377]藍教裸妹控告芒果日報
2.馬英九"漏網鏡頭"
[相關法令]
1.社會秩序維護法
[原文轉錄]
社會秩序維護法
民國 80 年 06 月 29 日 公發布
第 三 編 分則
第 二 章 妨害善良風俗
第 83 條
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,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下罰鍰:
一、故意窺視他人臥室、浴室、廁所、更衣室,足以妨害其隱私者。
二、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,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,而有妨
害善良風俗,不聽勸阻者。
三、以猥褻之言語、舉動或其他方法,調戲異性者。
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
第 41 條
警察機關為調查違反本法行為之事實,應通知嫌疑人,並得通知證人或關
係人。
前項通知書應載明左列事項:
一、被通知人之姓名、性別、出生年月日、籍貫及住所或居所。
二、事由。
三、應到之日、時、處所。
四、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,得逕行裁處之意旨。
五、通知機關之署名。
被通知之姓名不明或因其他情形有必要時,應記載其足資辨別之特徵;其
出生年月日、籍貫、住所或居所不明者,得免記載。訊問嫌疑人,應先告
以通知之事由,再訊明姓名、出生年月日、職業、住所或居所,並給予申
辯之機會。
時,仍得命本人到場。
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…
第 92 條
法院受理違反本法案件,除本法有規定者外,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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